公告:
繁體中文
作品著作权用户注册作品著作权在线登记
  • 用户登录
  • 版权登记
  • 审查
  • 发证
版权资讯
站内热点
法律法规
首页 > 新闻资讯 > 版权资讯 > 文章正文

国家版权局提高原创、演绎作品稿酬标准及版税率

来源:www.sdbqfw.com     编辑:hanjing     发表时间:2013-10-08 11:12:54     浏览:
        从《办法》中可以发现,原创和演绎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上下限均提高了2—4倍。其中,原创作品的稿酬标准为每千字100—500元,改编、汇编、翻译三种演绎作品每千字稿酬分别为30—150元、10—30元和80—300元。而在此前通用的1999年修订版《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原创、改编、汇编和翻译的作品每千字稿酬仅分别为30—100元、10—50元、3—10元和20—80元。
 
  此外,原创作品的版税率调整为5%—15% ,演绎作品的版税率为3%—10%。这两种作品的版税率在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仅为3%—10%、1%—7%。
 
  关于报刊刊载作品,《办法》规定,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办法》特别指出,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2012-2023 山东版权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许可证编号:鲁ICP备05004482号-2

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787号潍坊文化创意产业园606室(高新区管委会西) 监督:山东省版权局

技术支持: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照排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版权服务中心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