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针灸疗法”争端案落幕 0.58%的雷同也是侵权
花了三十余年精力苦心研究的“运动针灸疗法”竟然被同一人多次抄袭,《运动针灸疗法》一文的著作权人宋先生将中医药大学老教授及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刘教授赔偿宋先生经济损失7000元,上海中医药大学出版社赔偿宋先生3000元。
系争焦点:
谁才是运动针灸疗法的首创人?
法庭上,被告刘教授否认自己抄袭了宋先生的作品,且表示宋并非是运动针疗法的首创人,《!中华!运动针法集锦》中的内容取自刘教授主编的《!中华!特种针疗法》和《!中华!自然疗法》两书。《!中华!特种针疗法》一书书稿内容早在1992年就已形成,形成时间早于宋先生作品形成时间,而且,宋先生所谓的“雷同部分”也就一千多字,而全书共有342000字,雷同之处仅占0.58%,且不是核心部分,根本不构成抄袭。“根据国际惯例,雷同部分所占比例小于10%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0.58%雷同也是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运动针灸疗法》一文,是原告宋振之多年工作的理论归纳和实践总结,集中蕴涵了作者的心血与智慧,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原告宋振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law保护。
被告刘教授称争议内容取自其主编的 《!中华!特种针疗法》,但当时刘仅担任主编,该书第八节“运动针法”的实际撰写人为原告宋先生,刘教授并不能因为担任该书主编而对“运动针法”一文享有著作权或成为该篇文章的合作作者。至于1851字的“相同内容”,无论是从文本段落的逐字逐句,还是构成整体表述的实质性上看,刘教授都构成对宋先生作品的非法挪用。刘关于文字相同比例小于百分之十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没有法律law依据。